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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榆次区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晋中市人民政府网 | 作者:晋中市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时间: 2026-01-07 | 131 次浏览 | 分享到: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中市榆次区

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25〕22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榆次区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中市榆次区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榆次区城区范围内(范围东至东赵乡苏家庄村、南至修文镇王都村、西至晋中市界、北至乌金山镇小峪口村)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行为,满足住房困难家庭刚性需求,构建形成“市场+保障”住房供应体系,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榆次区城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应按本实施办法规定配建公租房。

第三条  市住建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先行提出公租房配建比例、建设标准、移交方式等相关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在公告中予以明确,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  配建公租房面向榆次区城区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实物配租。

第二章  配建要求

  建立商品住房配建公租房比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现阶段实际,对榆次区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比例优化调整如下

(一)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2027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如期建成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工建设指单体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进度达正负零;如期建成指所有工程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工期内竣工,下同),免配建公租房,免缴纳公租房配建资金;

(二)202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在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开工建设并如期建成的商品住房项目,免配建公租房,免缴纳公租房配建资金;2027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并如期建成的商品住房项目,公租房配建比例调整为1%;

(三)对于2025年1月1日前已签订公租房配建协议的商品住房项目,确需调整公租房配建比例的,由市住建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前,应与市住建部门签订公租房免配建协议或公租房配建协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签订协议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免收配建公租房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涉及免配建公租房的,协议中应明确免配建公租房总建筑面积、项目开工时间、项目竣工时间、违约责任及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涉及配建公租房的,协议中应明确配建公租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位置、装修标准、开工时间、交付时间、面积补差、违约责任及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先行按榆次区城区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部门提供)向市住建部门预缴公租房配建资金,待项目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后多退少补。不宜配建的项目可异地配建,包括购买其他项目商品住房用作配建公租房(交房时间不迟于应配建项目首期交房时间),但须符合公租房交付标准。

第七条  项目平均销售价格应在项目商品住房全部销售完毕且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确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满2年尚未销售完毕的,根据已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确定项目平均销售价格。

第八条  公租房配建资金的收取、管理、使用,按照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20〕37号)要求执行。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配建公租房应当合理布局,与商品住房共享公共配套设施及物业服务,严禁将公租房配建在商品住房小区之外,或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隔离设施。

第十条  配建公租房与商品住房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建设标准不低于该项目商品住房。

第十一条  配建公租房按照满足功能、居住安全、使用便捷的原则进行室内装修。大堂、走廊、电梯、园林、地下室等公共区域的装修不得低于项目同期商品住房装修标准。

第十二条  配建公租房须与项目商品住房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应将配建公租房纳入项目首期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市住建部门应将配建公租房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一并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保修配建的公租房,并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四条  商品住房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建公租房的位置、套数等基本情况,严禁擅自将配建公租房纳入商品房预(现)售范围。

 

第四章  移交登记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为配建公租房移交单位。市住建部门为配建公租房接收单位。

第十六条  配建公租房申请移交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报告;

(二)取得房屋面积实测报告;

(三)达到项目用地合同及配建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配建协议约定交付之日前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移交申请。市住建部门自收到移交申请后,20日内组织验收,符合交付条件的,在验收后10日内办理移交手续;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市住建部门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组织整改,达到交付标准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市住建部门应实地查验核对配建公租房的位置、套数、质量、配套设施等,并将移交资料收集归档后,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

第十八条  配建公租房交付前应移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报告;

(二)房屋面积实测报告;

(三)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五)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六)住宅质量保修文件和住宅使用说明文件;

(七)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符合首次登记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配建公租房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完成首次登记3个月内,与市住建部门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将不动产权转移至市住建部门(市房产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  移交后的配建公租房与同期商品住房项目实行统一物业管理,并按相同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未向轮候家庭配租期间,物业服务费、采暖费、垃圾处理费由市住建部门缴纳,配租后由承租人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缴纳。

涉及市住建部门缴纳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拨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我市之前有关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施行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区、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