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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更好地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

晋中市企业家协会章程
来源: | 作者:dw-100 | 发布时间: 2021-02-05 | 4312 次浏览 | 分享到:


 

 

 

 

 

 

 

 

 

 

晋中市企业家协会

      

 

 

 

 

 

 

 

 

 

 

 

 

 

 

 

 

 

 

 

 

 

 

 

 

 

 

晋中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制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和《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社会团体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

三、【 】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   )内的文字为可选择项。

四、除行业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之外的社会团体,参照本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晋中市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晋中市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本企业家自愿组成的联合类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主要的服务宗旨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 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提高企业家队伍素质,为政府的经济决策 出谋划策,搭建政府和企业之间信息的桥梁和扭带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 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晋中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管理机关是晋中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东街 348  活动地域: 晋中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 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二) 交流研讨、经贸洽谈  

(三) 为政府决策出谋划策  


(四)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 完成相关部门委托、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信息服务、交流研讨、咨询、经贸洽谈。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 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规范本会民主议事、民主决 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本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 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 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以下称“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加入本会;

(二) 承认本会章程;

(三) 严格按照本会章程执行入会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 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 知情权;

(五) 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本会会费标准拟定为: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年,常务理事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元,理事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年);


(七)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 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 会长)、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 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 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 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 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 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 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 决议方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方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 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 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会 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会员 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或者委托书,在授权 或者委托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会(监事) 的工作报告;

(七) 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 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

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负 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 注销;

(五) 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 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 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九)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 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此款适用于秘书长聘任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 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 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 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 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 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此款适用于秘书长聘任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制 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 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 席理事(常务理事) 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会业务领域 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 70 周岁;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 地居民担任(在本市居住、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 议。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 日起未逾 3 年的;

(四)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 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工作;

(四)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 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 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 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按需设立,民主决定。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 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 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监事会(监事)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 为本 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对会员 大会负责。

监事会(监事) 任期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 选举。监事可连选连任。

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监事) 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 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 报告。

监事会(监事)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中有 3 名以上中共党员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建立后,在社会组织党建指导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

本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 7 号) 规定,严格财务管理。收支必须 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 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本会分支(代表) 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代表) 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 往来,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 人账户。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 混管,不得将收入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各项补贴。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 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开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三) 接收的捐款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 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 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 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 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实、 准确、 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手续。本会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出纳。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 1  1 日至 12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应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依法获取的其他收入,要通过社会审计机构 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按照规定要进行年度审计、换届审计和法定 代表人离任审计,将审计结论向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监事会(监 事)报告。审计报告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 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接受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 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 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 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决议解散的;

(三) 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指导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 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 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 2 5 第五第一次会员大 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 关核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