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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营企业诉求办理工作办法》公开发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民企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 | 作者:dw-100 | 发布时间: 2022-02-09 | 323 次浏览 | 分享到:

《山西省民营企业诉求办理工作办法》公开发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民企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2022年2月20日起施行,精读如下。

 

关键词:诉求

本办法所称民企,是指除国有及国有控股、外商独资及其控股、港澳台独资及其控股之外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以及获取执业许可从事教育、医疗、养老等活动的各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等。

本办法所称诉求,是指民企就下列事项向省、市、县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经营生产要素的国企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认为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未按法规政策为其办理审批服务事项或未履行法定职责;需各级政府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关键词:受理

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统筹协调全省民企诉求办理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应确定本级民企诉求办理工作机构并向社会公布诉求受理方式,畅通民企诉求表达渠道并负责协调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民企诉求。

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应确定诉求办理工作部门或人员,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民企诉求办理工作,从源头化解民企“急难愁盼”问题。

省小企业局、投促局、工商联等部门通过专业化运行的平台窗口,向社会公布诉求渠道、接收范围、办理程序等信息,及时接收并转办民企诉求。

民企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 及既有信访渠道反映诉求。

关键词:办理

民企诉求接收单位收到诉求后,应及时登记并建立台账,应进行分类和初步核查并于15日内按规定分类处理。

有关责任单位收到转办的民企诉求后,经调查核实,应按规定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诉求企业;决定受理的诉求,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支持或不支持)并书面答复诉求企业。对企业诉求事项应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结,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诉求,经接收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诉求企业延期理由。

有关接收单位应及时跟进转办事项办理进展,有关责任单位应在5日内将受理情况、60日内将办理进展书面报告诉求事项接收单位。

关键词:督办

民企诉求办理机构应对发现的下列情形进行督办: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企业诉求事项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企业诉求事项的;推诿、敷衍、拖延的;不执行企业诉求事项处理决定的;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对查实的典型案件坚决予以曝光,对好的经验做法广泛宣传;对拒不执行办理决定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