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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理规发〔2024〕1号
各县(区、市)住建局、城管局、榆社县住建和交通运输局:
《晋中市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对于暂未能达到要求的企业,给予两年过渡期。
附件:《晋中市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晋中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晋中市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供热经营行为,加强供热经营管理,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城区供热经营许可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供热经营许可审批后的行业监管工作。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经营许可的审批工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经营许可审批后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应当自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核发情况告知同级供热主管部门,由同级供热主管部门将核发情况报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
第五条 供热企业热源方式包括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生物质(垃圾)焚烧、工业余热供热等其他供热方式。
第六条 供热企业应具备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办公场所,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供热面积达到一千万平方米以上的(含一千万平方米)
1.有职称的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及供热、财务类专业管理人员合计不少于十五人,且各类人员齐全,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五人。
主要技术工种工作人员齐全。热电联产持证上岗的电工、水处理、安全员类合计不少于二十人;区域锅炉持证上岗的锅炉工、电工、水处理、安全员类合计不少于二十五人。
2.注册资本金五千万元以上。
3.有规范的企业章程、经营方案、经营管理制度。
(二)供热面积达到五百万平方米以上(含五百万平方米),一千万平方米以下的
1.有职称的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及供热、财务类专业管理人员合计不少于七人,且各类人员齐全,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三人。
主要技术工种工作人员齐全。热电联产持证上岗的电工、水处理、安全员类合计不少于十五人;区域锅炉持证上岗的锅炉工、电工、水处理、安全员类合计不少于二十人。
2.注册资本金一千五百万元以上。
3.有规范的企业章程、经营方案、经营管理制度。
(三)供热面积达到一百万平方米以上的(含一百万平方米),五百万平方米以下的
1.有职称的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及供热、财务类专业管理人员合计不少于四人,且各类人员齐全,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一人。
主要技术工种工作人员齐全。热电联产持证上岗的电工、水处理、安全员类合计不少于十人;区域锅炉持证上岗的锅炉工、电工、水处理、安全员类合计不少于十五人。
2.注册资本金五百万元以上。
3.有规范的企业章程、经营方案、经营管理制度。
(四)申请供热经营许可的企业,其全资子公司承担具体运营工作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视同该企业相关人员。
第七条 申请供热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三)供热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其他有职称管理人员的明细表及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证明。
(四)锅炉工、电工、水处理、安全员类技术工人明细表及身份证、上岗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五)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
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安全巡检制度、双重预防机制报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情况、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设施设备维护检测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服务规范、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投诉处置。
第八条 审批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全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审批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企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供热经营许可证编号,根据以下方法统一编制:各县(区、市)首字母+发证年份+流水号。以二零二四年太谷区供热公司供热经营许可证为例:TGQ202401。
供热经营许可证载明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型、供热经营许可证编号、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金、热源方式、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
第十条 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程序向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不申请延续的,有效期满后,其供热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但供热企业不得因许可延续不及时、撤销或注销等原因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延续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已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审查,经审查,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原供热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企业名称或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依法对供热经营许可证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供热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有变化的,应当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供热企业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供热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金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供热经营许可标准要求的条件。
供热主管部门要强化供热经营许可审批事后监管,企业不再符合相应供热经营许可标准要求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承揽新的供热经营项目;逾期仍未达到供热经营许可标准要求条件的,审批部门可以撤回其供热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每年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企业上一年度报告,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情况;
(三)企业新建改造供热设施具体情况;
(四)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用户发展、制度建立、巡检巡护、抢险抢修;
(五)应急演练情况、双重预防机制报告落实情况;
(六)企业服务情况,包括服务窗口设立、投诉处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可以撤销已作出的供热经营许可: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发放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二)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三)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办理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供热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办理供热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供热企业未按规定申请许可延续,且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的;
(二)供热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供热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供热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供热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申请注销供热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供热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供热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相关方案;
(三)供热经营许可证。
审批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经政府同意申报的供热企业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项目公司委托原供热公司运营的,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公司营业执照;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双方签订的委托运营协议;
(四)受托公司供热经营许可证;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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