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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发〔2022〕26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意见》已经2022年6月2日晋中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晋中市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市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运营工作,优化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及时续贷,缓解资金紧张压力,促进银企之间协作和互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的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资金),是指由省市两级财政安排,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短期资金。
第三条 应急周转资金适用于本市依法设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转贷续贷的临时周转。
应急周转资金不适用于项目贷款、表外融资等业务。
第四条 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公益运作、着眼应急、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五条 应急周转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六条 晋中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为市本级应急周转资金的承办主体,负责应急周转资金运营和管理。承办主体应建立内控制度,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专款专用、滚动运行。
第七条 市金融办、承办主体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签订框架合作协议,承办主体与合作银行在合作协议拟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
第八条 承办主体应与合作银行就开展转贷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应急周转资金。
第九条 应急周转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使用时限最长不超过20日。
第十条 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应缴纳资金占用费,收费实行分段计息,按实际使用的自然日收取。5日(含5日)内归还,按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6日至20日(含20日)内归还,按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执行。除资金占用费外,应急周转资金使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
(二)企业诚信经营,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续贷应符合的财务指标及产业政策由合作银行具体把握;
(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征信不良记录;
(四)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无欠税漏税行为,对国家鼓励发展行业及小微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企业确实存在转贷续贷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第十二条 下列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使用应急周转资金:
(一)列入环保关停及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履行还款责任、拖欠资金占用费的;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
第四章 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成立晋中市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统筹、协调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组长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金融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人行晋中市中心支行、晋中银保监分局和承办主体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筹集保障;市审计局依法对应急周转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市国资委对承办主体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人行晋中市中心支行、晋中银保监分局对续贷银行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市金融办负责对全市应急周转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按要求报送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承办主体是应急周转资金风险控制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建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应急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资金风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按月向市金融办报送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重要事项。
应急周转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转贷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符合续贷条件的,合作银行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因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由合作银行承担应急周转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由于合作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借出的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合作银行故意提供虚假同意续贷意见,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应急周转资金不能按时归还,承办主体应依法对其进行追偿,按程序报告市金融办提请市人民政府同意采取取消其合作银行资格、各项市属先进荣誉、申请政府奖励补助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同时,财政部门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十七条 建立应急周转资金风险拨备制度,按资金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损失。风险准备金累计金额达到实缴到位应急周转资金规模的20%后,可暂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使用需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回收
第十八条 申请。合作银行如同意续贷,应当在企业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企业向承办主体提出借用资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同意续贷有效文件(需注明还贷后发放不低于还款额的新贷款);
(二)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及法人征信报告;
(四)企业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九条 审核。在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且合作银行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承办主体对企业的诚信状况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经承办主体内部审批后,提出使用应急周转资金额度,与贷款银行和企业签署三方续贷合作协议。
第二十条 发放。经市金融办备案后,承办主体按照三方协议将相应资金由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汇入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并通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在收到应急周转资金后5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最长不得超过20日。
第二十一条 归还。合作银行收到应急周转资金后,应尽快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转贷完成后,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应急周转资金及资金占用费足额划转至承办主体的专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 归档。应急周转资金收回后,承办主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六章 占用费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收入列支范围包括:
(一)相关税费;
(二)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直接经办人员工资;
(三)因追偿发生的律师、诉讼等费用;
(四)办公费、检查费、差旅费等日常管理支出。
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收入列支原则上不超每年资金占用费收入的20%。
第二十四条 应急周转资金的占用费收入结余、专户存储孳生的利息结余,在资金存续期间可作为应急周转资金滚动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应急周转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决定终止。终止后的资金按投入比例返还省市两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晋中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2022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晋中市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意见》(市政办发〔2015〕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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